寧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北京市博道律師事務所趙亞丹律師發(fā)表聲明如下:
1.根據(jù)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寧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與王維良先生于2008年4月25日簽署的《商標授權使用合同》及其《實施細則協(xié)議》已于2009年9月18日解除、雙方間的商標使用許可法律關系于該日終止,故自該終止日起王維良先生無權使用“杉杉”、“FIRS’、“”商標從事開發(fā)、生產牛仔類服飾和發(fā)展加盟商等相關活動。同時根據(jù)雙方的書面約定,王維良先生必須在終止日起的90日內自行處理完自有庫存產品,王維良先生的加盟商必須在終止日起的120日內處理完市場上的流通產品,此后不得在市場上銷售。
2.嚴格依據(jù)上述判決及約定計算,至遲自2010年1月16日起,王維良及其經(jīng)營管理之寧波杉杉牛仔維翔服裝有限公司生產的“杉杉”、“FIRS’或“”商標牛仔類服飾已完全喪失寧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權,依法不得以杉杉系列品牌產品名義進入市場銷售領域,經(jīng)營上述產品的行為將涉嫌侵害寧波杉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權、并可能導致嚴重法律責任的承擔。
3.若王維良先生、寧波杉杉牛仔維翔服裝有限公司或任何第三人未經(jīng)合法授權使用“杉杉”、“FIRS’或“”商標及相關標識從而引發(fā)與相關主體的民事、行政、經(jīng)濟等法律糾紛或產生損失,寧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對其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并保留追究上述未經(jīng)授權者相應法律責任的權利。
特此聲明!
北京市博道律師事務所
201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