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復議不服的,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處罰不服的,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的,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納稅人有對稅務機關查封、扣押、凍結財產(chǎn)等行政行為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5、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chǎn)權的,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6、納稅人對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轄權的,有選擇其中一個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7、有權提起訴訟的納稅人死亡,其近親屬有提起訴訟的權利。
8、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組織終止免承受其職權的納稅人有提起訴訟的權利。
9、稅務機關因故被撤銷的,納稅人有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提起訴訟的權利。
10、同提起訴訟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申請參加訴訟的權科。
11、納稅人有委托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權利。
12、納稅人有通過律師查閱資料、調(diào)查、收集證據(jù)的權利。
13、在訴訟過程中,納稅人有拒絕稅務機關自行收集證據(jù)的權利。
14、納稅人進行稅務行政訴訟,有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jù)保全的權利。
15、納稅人有要求法院審判人員回避的權利。
16、納稅人因不可抗力發(fā)生,有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訴訟期限的權利。
17、納稅人在稅務行政訴訟中,有進行辯論的權利。
18、納稅人在稅務行政訴訟中,有進行陳述的權利。
19、納稅人有要求稅務機關履行法院判決的權利。
20、納稅人不服法院裁決,有提出上訴的權利。
21、納稅人有要求法院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終審判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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